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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询问证人的地点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97 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新法第122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检或公的证明文件。”

变化:

1、增加两处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提出的地点);

2、增加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出示工作证见,在公检询问时不要求出示证明文件,在其他地方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供的地点询问,都要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解读:

1、在现场询问,可以及时固定证据,节省其作证时间,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

2、增加在其提供的地点询问的规定,有利于避免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前往其单位住所接受询问。

3、在现场询问,往往无法取得证明文件,因此只要求出示工作证件。

考察方式:

询问证人的地点考察可能较大,同学们应注意和讯问嫌疑人、被告人的地点对比记忆。

这个知识点最容易出错的内容是,必要时可以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如果是贪污罪,只能到检察院提供证言,而不能去公安,如果是杀人罪,则只能到公安,而不能去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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