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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络差评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3-10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羊贵(化名)涉嫌敲诈勒索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羊贵(化名)的辩护人,在通过庭前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其陈述,刚刚又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情况本人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有关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敬请采纳。
一、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控方证据存在瑕疵
本案中控方有罪指控的证据主要就是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方平军的聊天记录。在该聊天记录(第二卷第66页)以及被害人方平军陈述(第二卷第44页)该两份证据中均证明由卖家主动提出拿多少钱解决,控方无法证
明被告人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人认为:控方提供的该聊天记录(第二卷第66页)以及被害人方平军陈述(第二卷第44页)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敲诈勒索行为,那么,就只剩下被告人的供述,根据刑诉法第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害人朱国战、朱银龙、苏佳佳的陈述被告人有敲诈行为,但是控方并没有提供被告人与上述被害人的聊天记录,无法与其陈述相互佐证。因此,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存在敲诈勒索行为,不能达到刑诉法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被告人有罪指控的证据不充分。
(二)敲诈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规定的较大数额是二千到五千,而本案中可以认定的数额只有一千二百四十五元,因此敲诈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
(三)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市场经济允许的交易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放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来理解与定性。被告人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一种调解或交易行为。首先,因为卖家本身有过错,卖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有些商品都是价格非常便宜的,但是并不是真想卖的,需要通过购买其他物品才附赠或享受低价,这其实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卖家一旦在网上挂出商品表明价格并表明包邮这就是一种邀约,买家下订单并付款就是承诺,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卖家有义务按照网上表明的标准履行义务。卖家不发货已构成违约,卖家愿意出钱要求买家撤单,其实质就是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从技术上来说,淘宝网应该做到能够甄别真假恶意差评,对真正的恶意差评在后台进行删除或者限制买家只买赠品,使买家无法下单。那么,为什么卖家要选择付钱解决?其本质就是要维护其虚假的商誉以欺骗更多的消费者。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卖家不惜花钱了事,即便是花钱了事也是双方协议达成的结果,其交易就是卖家出让钱财来换取买家的好评至少不给差评,这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允许的交易行为。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卖家诚信经营,只要买家下单卖家就能如约发货,发货后即使买家差评淘宝网通过技术手段能够,甄别真假恶意差评,如果恶意差评淘宝在后台给予删除。这样的话即使有人想敲诈也敲诈不了啊?让被告人为卖家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提供商的经营漏洞买单这有失公允,而且这样发展下去不会促使卖家和网络运营商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长此以往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将难以保障,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们在保护淘宝卖家和淘宝网的同时也更应该注意到广大电子商务买家的利益。稍有网络购物经验的人在购物后如果对卖家产品不满意敢给予差评吗?如果给予差评那卖家的骚扰电话、恐吓电话就随之而来,更有甚者,买家给差评后,卖家竟然给买家寄送寿衣的恶性事件发生。如果打击了被告人,所谓的受害人反而嚣张了,他们更加肆无忌惮(来源://games.cntv.cn/2012/news_03_0531/95446.shtml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从被告的多次供述中也可以看出,被告态度一直很好,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从刚刚的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协助上城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抓捕了黄胜。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犯罪前一直是本本分分做人,无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提醒法庭注意一点,通过央视《今日说法》 20121228意外来客报道,目前淘宝网在技术上已经能够做到甄别真假恶意差评,并且优化了信用评价体系,也就是说在技术上堵住了这个漏洞。即使再有人想利用淘宝规则进行敲诈已经不太可能。而,另一方面,本案涉案人员年龄均比较小,涉世不深,如果科以刑罚其一生将有污点,更会影响其将来的发展。从法院判决的社会引导与警示意义角度讲,即使定罪这一意义的实现也是很有限的,请法庭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控方有罪证据指控不充分,不能达到刑诉法规定的有罪证明标准,而且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市场经济允许的交易行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有立功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所得较少社会危害性较轻,又有悔罪的意愿。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认为不宜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望请能予以采纳。
【以下无正文】
 
 
 
 
 
辩护人: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国忠
                               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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