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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侵吞多套房改房,全国首例房改房贪污
发布日期:2013-12-02    作者:110网律师
         利用职权侵吞多套房改房,全国首例房改房贪污案
【案情】1998年,许某及其妻子沈某以夫妻名义将杭州市髙级中学分给沈 某居住的杭州西健康路2553单元501室一套公房(建筑面积66. 55平 128 方米)参加房改。19999月,许某违反房改政策,利用担任杭州某实业总 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伪造其女儿为杭州该实业总公司职工的身份,将本公 司分给自己居.住的公房(建筑面积76. 68平方米),以其女儿的名义参加房 改,仅以45388. 63元购进。经杭州市房改办对该套房改房的价值进行评估鉴 定,当时购买该套房需人民币214138.67元,其差价达到168750. 04元。
【审判】
2004312日,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3年。其中,指控其犯有贪污罪并判处6年徒刑的依据, 就是许某违法侵吞了两套房改住房,贪污房改房差价168750. 04元。
对于一审判决,许某并未提起上诉。
【评析】
这是全国首例因为多套占有房改房而受到刑法处罚的案例。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了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全国有上亿家庭 参与了房改,在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操作过程中,类似多占公房、多套重复 参加房改的事情经常可以听到,广大群众对此类以权谋私的行为强烈不满。而在 对这此类问题的处理上,几乎都是按党纪、政纪角度处分。正因为打击力度不 大,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本案的判决,开辟了我国第一例运用法律 手段审判这类案件的先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检察机关的定性准确。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事实上,本案中许某的行为 在领导干部中较为普遍,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均对当事人以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尽管社会民愤极大,但对此类行为定以贪污罪在全国尚无先例。经过研究,检 察官们大胆地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理论分析,有意识地按贪污罪的构成要素进 行调查取证。
其次,人民法院的审判合法合理。许某涉嫌犯罪时为公安机关正科级民 警、一级警督,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侵吞公有住房 这一国家财产,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法 院按贪污罪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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