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1】16号
用人单位名称: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杜某(代理人:樊钦江律师)性别:男,1963年2月出生,工种:电工,身份证号码:37082919630210251x,家庭住址:山东省嘉祥县金屯镇土山桥村。申请人杜某于2011年1月24日提出2010年4月21日在用人单位一楼进行照明电路改造时,从天花板上坠落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于2011年2月11日受理。
本机关受理后向用人单位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情况说明和医疗费报销单据,该说明称杜某为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2010年4月21日在工作中不慎摔伤,经治疗后未在上班。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杜某系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从事电工工作,2010年4月21日申请人上班时,在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楼进行照明电路改造时,不慎从天花板上坠楼下来,被送往济宁市中医院治疗,后被转入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经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主要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杜某提出2010年4月21日在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楼进行照明电路改造时,从天花板上坠落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作的认定为工伤。
入队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济宁市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