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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国际法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4-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强行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
  二、基本原则的特征
  A.各国公认 B.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所有领域 C.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D.具有强行法性质
  三、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A.1945年《联合国宪章》
  B.中国、印度、缅甸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C.其他国际文件。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2)主权最早由法国博丹提出。
  2.不干涉内政(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订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原则;
  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不非法使用武力,合法使用武力包括对对方侵略行为作的反击,联合国的授权。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法律根据;
  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7项侵略行为:(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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