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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证券机构
发布日期:2014-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得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证券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1)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该加入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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