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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
发布日期:2014-03-05    作者:孙新律师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村民小组既不属公民也不属法人,但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其他组织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村民小组是否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要求呢?司法实践中,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能否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统称为当事人)参加民事或行政诉讼,是经常遇到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就明确赋予了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物权法》生效之后,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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