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劳动用工关系主体的确定
唐山刘先生问:2011年7月份,我和平安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建筑安装工作。之后我被派往庞大建筑公司从事安装工作。2011年12月4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手架断裂,我从上面摔了下来,致使我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四千元。出院后,当我向庞大建筑公司索要医药费时,被告知应向平安劳务派遣公司索赔。可当我向平安劳务派遣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应向庞大建筑公司索赔。问:我应向谁索赔医药费?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我的权利?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依据该规定,你和平安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你应当向平安劳务派遣公司索赔,维护权利。
如果平安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支付你的医药费。一方面,你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平安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你的医药费;另一方面,你也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