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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周俊岭律师
     【案情】
  吴雄根今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2012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为照顾老人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吴雄根结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同意,老人诉诸法院。
  【分歧】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还居住在房产内,虽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老人仍可要回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人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且过户。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该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并办理好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吴雄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如意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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