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考点练习题:遗产的处理(下)
发布日期:2014-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纪伟于1952年与文丽结婚,婚后生有两子,长子纪诚,次子纪彬。1972年纪诚同李青结婚。婚后,纪诚夫妇准备搬出另过,由于当时纪家的生活比较拮据,所以在分家析产时,纪伟夫妇为了照顾工资收入较低的纪诚夫妇,便将缝纫机一台、自行车一辆、罗马手表一块(系纪伟与文丽结婚时购买的结婚纪念物)以及大衣柜一个和床等日用品均分给纪诚夫妇。同时,纪伟夫妇与纪诚夫妇商定:待纪彬结婚成家之时,纪诚夫妇须给付纪彬结婚款300元。对此,纪诚夫妇表示同意。于是,纪诚夫妇搬出另过。1980年,纪彬结婚,纪诚夫妇给付纪彬结婚款200元,尚欠100元钱,纪诚承诺以后一定给付。纪诚在同李青共同生活期间,先后购置了黑白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1990年,纪诚因病故去,其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1200元均由纪彬垫付。1992年,李青要改嫁他人,并带走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等全部财产,遭到纪家的反对。纪家提出:改嫁可以,但要偿还纪诚夫妇尚欠纪彬的结婚钱100元。另外,纪彬为纪诚垫付的医疗费1200元也要从纪诚的遗产中扣除清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青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继承权。
问题:1.纪家要求李青偿还结婚款1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纪家要求李青从继承的财产中偿还纪诚生前所欠的债务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有法律依据。100元结婚款为纪诚夫妇共同所欠债务,应由纪诚夫妇共同财产偿还。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需要所欠之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本案中,纪诚夫妇在结婚时以取得结婚时共同生活的财产为条件,许诺在纪彬结婚时给予300元。后在纪彬结婚时给予了200元,尚欠100元,该100元应由纪诚夫妇予以偿还。现纪诚已死,纪诚的财产已由李青继承,故李青有偿还该100元债务的义务。
2.有法律依据。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负有有限清偿义务。依《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谓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无关,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欠下的债务。遗产作为一个总体,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当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时,意味着他不仅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权,同时也接受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我国《继承法》采取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中的资产价值为限,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以自己财产清偿的,法律并不禁止。本案中,纪诚夫妇欠纪彬的100元结婚款,是纪诚夫妇共同所欠债务,应由纪诚夫妇的共同财产偿还,偿还以后,在剩余的财产中析出一半作为李青的个人财产,其余一半财产作为纪诚的个人遗产。由于纪彬为纪诚付的医疗费系纪诚个人生前用于满足自己特殊需要所欠的个人债务,因此应从其个人遗产中扣除所欠纪彬的医疗款1200元,扣除1200元债务以后,如果还有剩余的遗产,可由纪伟、文丽、李青平均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