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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汇总(九)
发布日期:2014-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9: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三日,某公司采购员余若水住在某市银天大酒店,他为采购钢材四处奔波,然而收获甚微。同房住着另外两个旅客,一个自称姓方,一个自称姓田。余若水和他们闲聊时提到自己四处奔波购买而一无所获的情况,方某和田某马上就表示:“我们是某某钢铁公司的推销员和财务科长。”表示愿为朋友尽力。过一会,方、田又说:“现在银行已停止营业了,我们随身带的现金支票无法取出现金,现在我们俩准备去吃晚饭,你可以借些钱给我们吗?”余若水满口答应说:“没有问题,我带有三万多元现金,放在保管室提包里。”余认为这两个人挺够朋友,当晚请他们吃饭、喝酒,以兄弟相称。在喝酒时,方、田合谋频频向余若水敬酒,不久余若水不胜酒力醉倒,方、田二人又以“关心朋友”为名,把余若水扶回房间,让他躺在床上,然后借口给余水喝,将安眠药灌入余若水口中,余若水服药后呼呼大睡,方、田二人从余若水身上搜出提包的“号牌”,到寄存处找服务员取出了余的提包,拿走余所带的现金三万元。过了四、五个小时,余某慢慢醒来,一看不见了方、田二人,遂马上摸口袋找号牌,发现号牌不见了,到寄存处一问,提包已被人取走,余若水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方、田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方、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方、田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可以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使用其他方法也可以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本案中,方、田二人对余某虽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但是在余某宴请他们二人时,方、田用酒将余某灌醉,又假借结其水喝,将安眠药灌入其口,使余某昏睡,丧失了反抗的能力,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方、田利用了余某不能反抗的状态,从余某身上搜出提包号牌,到保管室取走余某的提包,拿走余所带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所以对方、田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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