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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让被告人免于死刑的辩护
发布日期:2014-03-02    作者:孙新律师
辩护词
辩护人开庭前依法阅卷、会见被告人,查看了案发现场,向贵院书面申请侦查人员、证人以及鉴定人出庭,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存在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被告人多次供述,他在201253日夜间11点多第一次笔录之后被带到另外一个房间,遭到刑讯逼供。
201253日被告人第一次做笔录到20125414:59之前,共有七段讯问被告人的视频:
A  2012-05-03 14:29:54——2012-05-03 15:17:48
B  2012-05-03 15:17:48——2012-05-03 16:45:09
C  2012-05-03 16:45:09——2012-05-03 18:11:33
D  2012-05-03 18:11:33——2012-05-03 19:41:42
E  2012-05-03 19:41:42——2012-05-03 21:13:48
F  2012-05-03 21:13:48——2012-05-03 22:00:43
G   00:00:17——00:42:37
视频F中,侦查人员粗暴辱骂被告人,然后大声责问被告人:“不会说吗?我教你!”本段视频结束时间比第一次笔录记载的结束时间早20多分钟。
据侦查机关解释,第二次讯问笔录对应的视频应该是视频G,而视频G不知道是发生于2012-05-03还是2012-05-04,也不知道是在哪个具体时点开始和结束。第二次笔录并非在看守所内形成,且其记载时间有改动,其起止时点与视频G的起止时点都不能对应。而且笔录记载的时间比视频记载时间多出87分钟。
那么,在2012-05-03 22:00:432012-05-04 14:59这段时间内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否真的发生刑讯逼供,有人教被告人如何供述?不能排除可能性!
录像损坏的解释与存在视频G的事实不符,反而造成人为删改视频G的嫌疑。即使录像真的损坏,也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予排除
唯一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系被告人称因刑讯逼供形成的有罪供述,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一)有罪供述笔录中好多内容雷同,连错别字也一样,说明这些笔录根本不是逐个讯问逐字记录,不过是对以前笔录的照搬照抄,而以前笔录在刑讯逼供后形成。如此笔录能真实的反映被告人的供述吗?
(二)有罪供述与尸体发现的现场情况不符
有罪供述中一直说尸体是全身赤裸的。
吴某作为报案人,亲见了尸体的最初状态,其第一次证词是在发现尸体当天形成,记忆更准确可靠,应予采信。据吴某的证词及《现场勘验记录》,被害人尸体上有一件衣服而非全裸。
(三)有罪供述与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相矛盾
据《辨认笔录》,被告人并未具体指认出尸体所在的排水井。而其他排水井与尸体所在排水井有十余米的间隔。被告人无法指认排水井与供述中能够清晰说出排水井位置相矛盾。
(四)有罪供述对于抛尸时间的供述不合常理
据记载,2011-09-27天津地区的日出时间为602。根据气象学常识,由于大气中灰尘的反射作用,天亮时间一般是日出前的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被告人供述2011-09-2745点抛尸。因此,其抛尸时已经天亮或很快天亮。这与“天黑看不清地方”的供述相矛盾。旅店老板王某2012-06-12 912时笔录称,被告人在2011-09-27凌晨三、四点找到他,要求他帮忙找被害人。那么,被告人要求店老板找人在前,抛尸在后,与常理明显不符。
(五)有罪供述中抛弃衣物的描述与常理不符,与尸体发现现场相矛盾。
被告人说将被害人内衣扔到厕所,将外衣和鞋子拿回家。这不符合常理,根据常理,被告人要么把衣物全部拿回家、要么全部丢弃。有罪供述与尸体发现的现场不符,如果被告人将被害人外衣、鞋子外的衣物都扔了,尸体上怎么又有一件衣物?
(六)有罪供述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损伤检验”部分相矛盾
据供述,被害人是被扼颈而死,但鉴定发现“体表未见工具暴力打击损伤”。被正面扼颈而死的尸体表面、四肢常见抵抗伤。因此,有罪供述与尸检鉴定意见相矛盾。
(七)有罪供述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解刨检验”部分相矛盾。
被告人有罪供述称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鉴定意见“解刨检验”中描述,女尸子宫内未见异常。
三,有罪供述外的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
(二)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没有鉴定意见和其他任何证据。被害人尸体被发现距离一审法院认定的案发时间长达5个月,不能排除被害人在2011926日与被告人分开后的某个时间被他人所杀的可能。除非有可信的死亡时间鉴定意见或者其他证据。
(二)岳某某、王某某、王某对很多关键问题的回答相互不一致,部分回答存在漏洞,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三人的供述不可信。
1,三人都言之凿凿亲自听被告人几次讲杀害一个东北女人的事。
“李某某在说他杀害女子的时候,都有谁听到了?”岳某某:“有豆腐丝、我、还有王某应该都听到了。”王某某:“有我、岳某某、还有监室里的王某应该都听到了。”王某:“有我、王某某、岳某某他们都听见了,而且他也说过几次他杀那个女的情况,也都是这个意思。”岳某某:“他来了以后被提讯之前说过不少次,每次说的都是这个事”,
2,但是每个人听说的竟然不一样,甚至有人知道的事并非亲自听被告人所说。
如,“案发后他是怎么处理尸体的?”岳某某:“我听我们监室里的王某说过,他说李某某告诉他的,说李某某把这个女的杀害以后,把尸体扔在了离那个旅店不远的一口排水井里了。具体他怎么扔的我没有听说。”王某某:“这个问题我们监室里的王某曾经问过他,他说他掐死那个女的之后,把那个女的尸体扔在了旅馆附近的一个排水井里了,他说这个时,我也听到了。”
再如,“他说过是怎么把人掐死的?”岳某某:“酒后两个人又发生了性关系。完事之后,那个女的找他要钱,结果把他给要烦了,他就把那个女的给掐死了。”王某某:“后来他和这个女的在旅店的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完事之后这个女的找他要钱,把他要烦了,他就把这个女的给掐死了。”王某:“他就说他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之后,那个女的找他要钱,好像要讹他,他就急了,把那个女的给掐死了。”
又如,“被害人是谁?”岳某某:“这个李某某没说过,他只是告诉我们说那个女的是个东北人,他说这个女的曾经在一家洗浴中心干过服务员,而且这个被害的女的还有家庭和孩子了,具体情况他没再细说过。”王某某:“这个李某某没说过,他只是告诉我们说那个女的是个东北人,具体情况他没再细提过。”王某:“他说是个东北的女的,好像是在一个洗浴中心干过服务员,但这个女的具体的名字他没提过,我们也就没再问。”
3,三人的供述和被告人的供述相差甚远
如,被告人有罪供述中说是被害人要钱不成后,“她就不干,当时就和我急,用双手抓我,还用手掐我脖子。她这么一来我也急了,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大约两、三分钟左右的时间,她松手了,然后我也松手了”。
四,排除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证据都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杀害了被害人。而被告人被羁押至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后就翻供,不认可其所做的有罪供述。
五、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未对被告人重新鉴定的口头申请进行记录,也没有任何答复,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
六,抗诉机关2013-01-25的笔录是在抗诉后取得,二审中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请法庭认真核查证据,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胡鹏程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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