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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法律顾问的思考与建议(下)
发布日期:2014-02-27    作者:刘智慧律师
  第三,是确定法律顾问合适的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是救火员,但不能仅将法律顾问当作救火员。现实的情况是:在突发事件出现后,临时找一个“一剑封喉”的法律招式并不容易。因此,在服务方式方面,可以采用定期化、预案化的方式,将临时性、紧急性的事务尽可能地转化为常规化、正常化的事务进行处理。例如,定期的法律事务会谈、有计划有步骤的分项事务法律分析与规范、对突发情况的人员分工及应对措施的预案设计等等。
  
  第四,是准确定位法律顾问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分工。
  将一名专业律师理解为全包型律师的观点是不妥的。专业律师在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纠纷协调与处理、法律诉讼事务的处理方面具有明显的职业优势,但这种优势还不足以完全消除企业在市场中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例如,关于商业债款的催讨,在欠款对象的资信调查、催款文书撰写、债款相关证据收集等方面发挥专业律师的特长,而在非讼方式的协商、和解、调解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业务负责人主导、律师协助的工作模式,因为在中国“在商言商”的商业传统文化中,对一些尚有一定诚信度的欠款对象直接采用法律手段的效果并不好。
  将一名专业律师理解为全能型律师的观点也是不妥的,既精通刑事法律又精通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或者既懂行业法律又懂财税法、劳动法的律师是有的,但并不多见。因此,选择具有专业方向经验的律师解决相关法律问题,选择有专业分工的律师团队,在处理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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