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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不能不知的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14-02-27    作者:蔡明红律师
 人老了就希望自己有个不操心的晚年。老年人的心愿如此简单,但子女辱骂老人,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或霸占老人的房屋,强占老人财产的事情经常发生。因此,老年朋友,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完全有必要。     首先,老年人要记住的五种权益,分别是受赡养权、扶助权、再婚自由权、自由处分遗产权以及继承权。这5种权益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的,但也是目前最容易被老年朋友忽视以至于使得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
     其次,有关遗嘱、继承及赡养等最容易引起纠纷的几个问题,老年人要注意。
    1、学会科学立遗嘱。
     遗嘱有5种立法: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要到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要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非财产继承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及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均要签名;录音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均要有两个非财产继承人在场见证;立口头遗嘱一般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紧急状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录音或自书遗嘱重新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在一些案件中,经常看到老年人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因此老年人一定要学会科学立 遗嘱。
     2、不要轻易将房产记于子女名下
      将房产记于子女名下而引发的案件已经发生多起,无论最好结果怎样,老年人都将受到伤害。有这么一起案件:老年人为了规避房产过户的税费,直接把房产证办在儿子名下。儿子结婚后品行日益恶劣,最后竟把老人赶出家门,并把房子卖给了他人。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律有心无力。因为预先将财产过户给子女,该财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所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年人还是不要轻易将财产过户到子女名下。
     3、赡养老人终身有责。
     曾有一个儿子与其母亲签订一个协议,内容是一次性给付老年人一笔钱,以后就不在赡养老人。老人一定要知道这样的协议时无效的。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能解除的。而继父和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与子女的规定。因此子女一次性付赡养费以后不再赡养的协议时违法的。
     4、遗产老人可自由支配。
     很多子女都认为:“不管孝不孝,反正以后财产当时我的。”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老人对自己的财产完全有处置的权利。近年来,很好老人表示:“子女不孝,还不如把财产送给对自己好的人。”这种做法完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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