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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13-09-27    作者:王胜利律师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伤情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人身伤害程度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在故意伤害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伤情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当事人一方往往会对伤情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申请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知识点在法律、法规中分布较散,马律师对此作一个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鉴定,为确保鉴定结论的质量,公安机关会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可以要求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下面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进行问答式讲解。

  1、如何申请伤情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已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需再次重新鉴定的,仍应当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

  3、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如何承担?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的规定,如果经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则要重新鉴定申请人自行承担。

  4、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应该提交给公安局哪个部门?

  申请伤情重新鉴应向原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5、申请伤情重新鉴定后受害人如果不去做鉴定司法机关会怎样处理?

  办案机关会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对其提交的原鉴定结论不予采用。

  6、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在什么阶段提出?

  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在接到伤情鉴定结论书后,法院判决前,随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当然,越早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7、伤情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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