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确立上市意向后,应组建公司上市工作小组,对公司上市进行全面策划、制定各种方案、与潜在的投资者进行协商、与中介机构进行协调、与债权债务人协调、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等等。 (1) 制定改制重组方案,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制作相应的申请材料,配合、指导完成改制工作; (2) 对股份公司的设立、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招股筹资、配售新股和上市制定方案; (3) 对上市可行性进行分析,对有关管理层人员组织进行上市的初步培训; (4) 指导企业拟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内部法律文件; (5) 草拟、修改、审查有关经营方面的协议等法律文件,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 (6) 选择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组织多方会谈,确立工作步骤; (7) 让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对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税务、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进行规范整改,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8)按照法律要求协助中介机构编制、草拟申报文件; (9)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后,进行路演、等待上市挂牌; (10)策划、实施股票期权和经营者持股计划。 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简要介绍 1、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是其迅速壮大的主要途径。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 (1)为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具有良好的广告效应。 (5)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为风险资本提供了出口。 (6)有利于企业自身的价值发现。股价是企业发展的先行指标,企业有多少价值,股票市场最能说明问题,也最直接、最客观。 2、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股票发行上市不仅要符合相关规定,还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和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辅导: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预审员预审后在30天内提出反馈意见,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修改相关材料或出具补充文件。上发审会,出席发审会的7名委员中的5名同意即为核准通过。 (4)发行与上市: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3、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 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律师。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会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4)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 4、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需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进行了解,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此外,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 (3)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等之间。 (4)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一第1 号》等有关规定,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项 目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改制设立 改制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上市辅导 辅导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发行 承销费用 承销金额1.5%-3% 会计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律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盘面在1亿元以上的为: 发行盘面的0.06%~0.2% 评估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审核费用 20万 上网发行费用 发行金额的0.35% 上市及其它 上市初费 3万元 股票登记费 流通部分为股本的0.3%,不可流通部分为股本的0.1%。 信息披露 视实际情况而定 费印刷费 差旅费 6、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开始推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改制有哪些方式? 企业改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整体改制方式。整体改制是较为简单的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2)部分改制方式。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3)共同改制方式。共同改制方式也称捆绑式改制方式,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4)整体变更方式。即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不同所有制成份的企业来说,改制适用的程序和参与的主体不尽相同,而不同的改制目的也可能导致改制程序和参与主体存在差异。 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改制重组准备阶段 ①改制企业拟定改制目标、发展方向和业务规划; ②各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历史沿革和产权构成,业务和资产结构,经营和财务情况,业务和市场规划,以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权属情况等,为下一步制订可行的改制重组方案提供基础数据。 ③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划分业务和资产范围。确定方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目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保证股份公司和原企业均能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兼顾原企业的生存能力; 遵循资产和负债重组的配比性和相关性原则等。 ④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企业根据要求准备审计、评估工作所需财务资料。 (2)改制工作实施阶段 就长春新产业光电技术公司言,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有利(即按照上市公司对公司资本的要求,先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然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有2名以上200名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准备上市的公司)、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不能增加资本,也不能增加新股东。 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的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的变化。 5.什么是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及其他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5)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6.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 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7.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完善的治理结构应当体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为5—19 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 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以下职责: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 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董事会秘书。 8.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聘请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的要求,独立董事在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不能在股份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且与其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除独立性以外,还应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经验。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在股份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间接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或是股份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是股份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一年内有前三种情况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及在相关机构任职的人员;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有一定法定特权;独立董事应对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有知情权;独立董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条件和享受一定津贴权等。 第三部分 IPO实质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需考虑如下因素: (1)发起人人数及其住所、国有股及其管理、外资股及其比例等; (2)净资产及其折股比例; (3)主发起人的控股地位(绝对或相对控股); (4)股份公司计划募集的资金数额; (5)发起人拟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及利润全面摊薄后的情况; (6)股份公司将来在二级市场的发展及增资配股等情况; (7)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为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股本总额若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则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五)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的定义 同业竞争是指股份公司的主要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股份公司应避免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股份公司非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制定具体解决的措施。 2、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法 对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可以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股份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股份公司; (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股份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书面承诺; (5)股份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前,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取得有关方面的有效承诺。 (六)关联交易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3、兼并或合并法人;4、出让与受让股权;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9、提供资金或资源;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11、担保;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15、合作开发项目;16、其他对股份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和方法: (1)未经特别批准,股份公司不得制定运用募集资金收购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资产的方案; (2)股份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并注意下列问题: ①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股份公司的业务经营;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股份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③专为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股份公司; ④主要为股份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股份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汽、供暖等服务,应确保公平、公开定价; (3)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4)股份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财务顾问、监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七)股份公司应当具有独立性,即人员、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五个方面独立,做到“五分开” 股份公司应在改制重组和持续经营过程中,确保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决策与运作等方面的规范运作,做到人员、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五个方面独立,除满足下列条件外,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1)股份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股份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股份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4)股份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股份公司应业务独立(产、供、销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八)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四部分 上市辅导后公司管理层应掌握的相关内容 1、证监会对公司上市的规定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的政策从1995 年开始实行。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行监管函[2006]37函)规定“发行人提交发行申请之前,应按照我会有关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辅导,并履行相关辅导程序,但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提出要求。” 2、企业接受上市辅导,要达到的目标包括: (1)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2)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 (4)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5)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3、上市辅导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上市辅导的内容,由辅导机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备知识,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组织由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有关发行上市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证券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督促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2)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完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等。 (3)核查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 (4)督促企业实现独立运作,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企业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妥善处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建立规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督促企业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7)对企业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诊断并解决问题。 (8)协助企业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辅导机构和企业可以协商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和实施手段。辅导前期的重点可以是摸底调查,形成全面、具体的辅导方案;辅导中期的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的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4、辅导流程 (1)聘请辅导机构。企业选择辅导机构要综合考察其独立性、资信状况、专业资格、研发力量、市场推广能力、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因素。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的规定:“①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②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③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④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保荐机构。如果企业想使辅导机构与保荐机构合二为一,就不宜选择上述不具备独立性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辅导机构。 (2)辅导机构提前入场。按规定,上市辅导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正式开始。但是,改制重组方案是企业发行上市准备的核心内容,是上市辅导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3)双方签署辅导协议,登记备案。待改制重组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后,企业和辅导机构签订正式的辅导协议,在辅导协议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4)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 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 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5)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随着辅导的进行,辅导机构将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在上市辅导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企业可尝试征询业内专家或权威部门的意见,以少走弯路。 (6)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 个月之后10 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 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 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后,证监会派出机构如果收到关于企业的举报信,可能组织对举报信的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发行上市的风险隐患。 (7)辅导书面考试。辅导机构将在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 次书面考试,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成绩应合格。 (8)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协议期满,辅导机构如果认为辅导达到计划目标,将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机构和企业如果认为辅导没有达到计划目标,可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适当延长辅导时间。 (9)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如认为合格,将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发表对辅导效果的评估意见,辅导结束;如认为不合格,将酌情要求延长不超过6 个月的辅导时间。 辅导工作结束后,辅导对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辅导:①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②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③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④辅导工作结束后三年内未有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 5.企业通过上市辅导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会带来许多问题,包括关联交易频繁,经营业绩失真,业务不稳定,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危害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投资者十分关注的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2002 年1 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 [2002]1 号),也要求上市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五分开”。2003 年9 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五分开”提出了可量化的标准。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 6号)对此作了新的规定。 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6.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在上市辅导阶段,企业可以和辅导机构一起协商确定初步的股票发行计划,为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指示方向。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募集资金额、股票发行量、股票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投向和股票发行时间等五方面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的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可行性。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在时间和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可事先多储备一些投资项目,以增加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扩大筹资额的调整空间,避免被动局面。 (2)募集资金额的确定。募集资金额应与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持一致。根据证监会第17 号备忘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核要求》(现已失效)的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现在企业可自主确定募集资金的多少,但是,不能忽视财务杠杆的适当利用以及过度募集资金对上市后再次融资的不利影响。 (3)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定价,应考虑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可比公司的股票价格、证券市场的景气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 (4)股票发行量的确定。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满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才能申请股票上市;另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保证筹资计划的实现。股票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满足融资需求,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取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 (5)股票发行时间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①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立项审批; ②预计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时是否满足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③预计发行时的证券市场状况; ④股票发行上市的政策变化趋势是否有利等。 随着上市辅导和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发行计划。在向证监会正式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之前,企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票发行规模、募集资金投向、股票发行时间等发行计划的方案,形成决议。为了增加灵活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计划的部分内容,可以仅指定范围,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最终决定或做出调整。 7.企业如何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需要一定时间,为了不影响发行上市的进度,企业应在上市辅导阶段就着手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应慎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客观详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好坏,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期和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发行上市计划的实现,而且影响到企业上市后的再融资。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频繁变更,资金使用效益差,将构成企业上市后申请再融资的重要障碍。 2007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规定“一、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般来说,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应了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在行业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产品或技术工艺等。 (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一致,跨行业投资有无重大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技术、市场、资源约束、环保、效益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取得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 (5)募集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第五部分 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制作申请文件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从公司设立到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为顺利制作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初步的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2)聘请专门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项目,还应咨询保荐机构、律师的意见以确定是否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申请批文,确保在申请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内核委员会前获得项目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对于历史上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补足相关税款。整理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及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办理公司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 (8)搜集行业研究资料,明确公司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及短期经营目标。 (9)加强与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了解证监会的最新发行政策动态及保荐机构内部推荐机制及程序,获得保荐机构按时报送申请文件的承诺。 (10)中介机构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2.申请文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下为引用内容) “第一部分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部分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部分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第四部分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部分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 发起人协议 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部分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8-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部分 其他文件 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9-1-2 特许经营权证书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5 重要合同 9-5-1 重组协议 9-5-2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9-5-3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9-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9-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8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部分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10-1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 10-1-1 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 10-1-2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 10-1-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10-1-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10-1-5 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 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10-3-2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3.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证监发[2006]47号),但未出台相关新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 号)的规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和核准发行四个步骤。 (1)受理申请文件。 (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 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 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 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外,还需关注举报信处理程序。证监会对举报信处理执行独立运转程序,不影响正常的发行审核进度。没有依据、缺乏线索、没有署名的举报信,由保荐机构会同其他申报中介机构核查;提出明确线索、署名和联系方式的,可考虑做同业复核。举报信由中介机构核查的同时,企业应说明是否存在举报情况。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4.报送发行申请文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在申请文件全部制作完毕后,由保荐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将申请文件送交证监会。报送证监会的申请文件为1 份原件、3 份复印件和1 份电子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5 日内召开申请企业见面会,告知申请企业发行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等。 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需要注意至少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各保存1 份申请文件复印件,以保证能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顺利沟通。 目前,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的条件是:有保荐机构推荐并有保荐代表人签字;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申请文件符合第9 号则要求;审计资料在有效期内,且预留3 个月审核期;所提供的材料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 因此,企业在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需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即申请文件要按照证监会的统一要求制作,相关文件应准备齐全。 (2)申请时间。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企业的申请文件要为证监会预留3 个月的审核时间,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有效时间为6 个月,因此,企业最迟应在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截止日之后的3 个月内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否则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审计,增加了企业发行申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举例来说,如果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是针对企业2003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出具的,则企业最迟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日期应为2004 年3 月31 日,2004 年4 月1日以后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则会被要求对2004 年第一季度追加审计。 (3)申请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在申请文件中有1份为原件,若其中的部分文件非原件,必须请律师做好相关的鉴证工作。另外,申请文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 5.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申请文件受理后,将进入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分工。目前,发行监管部下设5 个处室,综合处负责申请文件的受理分发和整个审核工作的协调;审核一处负责审核公司非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审核二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审会的组织、会议记录;发行监管处负责起草核准文件、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规范处负责重点和难点企业的复核和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2)遵守“静默期”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与审核人员充分沟通。在受理申请文件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期间,发行申请人不得与审核人员及审核处长接触;在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不得与发行部工作人员和审核人员接触。这项措施称之为“静默期”,是为了防止审核工作的人为干扰,也避免了书面材料与申请文件不一致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但同时,在这两次“静默期”之外的时间里发行人应加强与审核人员沟通,使审核人员充分了解企业及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避免因沟通不够导致的情况不明、判断失误的现象出现。 (3)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公司、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汇总起来,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待问题明确之后,就需要对各个问题做出合理的分工,分派给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公司负责提供原始的资料,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最后汇总答复问题阶段,也需要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互相配合,形成正式反馈意见答复。 ②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公司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事实上,由于公司答复不到位导致的多次反馈严重影响了审核进度,拖延了公司的上市筹资计划。根据证监会目前的规定,若因多次反馈或专项复核导致审核期超过90 天的,证监会将通知保荐机构重新推荐。因此,公司对待反馈意见的态度应该是认真地答复,充分地披露。 ③企业应逐项落实反馈意见,并于10 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标明。 6.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是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设立的法定审核机构。发审委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1)发审委的组成。发审委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 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 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 名。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 名。 (2)发审委通过发审会履行职责。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3)发审委工作程序。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为7 名。证监会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 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召开日期、参会委员及会议表决结果等情况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期间可请拟上市公司代表或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表决中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 票为未通过。委员不得弃权。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 名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在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拟上市公司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7.发审委主要关注企业哪些问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发审委委员审核企业申请时应关注下列问题: (1)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包括: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2)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包括: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 (3)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变化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4)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问题。包括:发行人的产品因市场竞争而面临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的变化趋势;现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发行人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情况,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以及严重依赖单一客户而导致的风险。 (5)募集资金项目方面的问题。包括: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的关系;募集资金项目与筹资额的配比情况,以及编造投资项目套取募集资金的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论证情况、市场前景及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 (6)风险提示方面的问题。包括:特有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揭示了发行人自身特有的重大风险;发行人的风险披露不具体,流于形式的情况。 此外,该《意见》还要求发审委在审核发行申请材料时,关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关注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拟上市公司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做哪些工作? 企业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核准发行前,还需要报送封卷文件和会后事项。 (1)封卷是指企业在提交发审委意见落实书面材料并经发行监管部审核后,对原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答复及附件、发审委意见答复及附件等有关资料进行签字归档并封存。 (2)会后事项审核程序是为了保证申请企业在经发审会表决通过后至正式发行前不发生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变化而设置的审核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企业必须关注自身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即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标准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如果企业在发审会通过后没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该等重大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发行,还需办理最终封卷手续。企业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封卷的招股说明书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承诺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六部分 发行与上市 1.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票发行方案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方案的时效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规定,企业无需在提交股票发行申请时报送发行方案,在发审委审核之前报送即可。 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在代销方式下,承销商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企业,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如果股票没有全部售出,企业本次发行股票不能募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代销方式比较少见,承销通常采用包销方式。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股票,承担全部销售风险。故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 (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的具体办法。 (3)发行定价。在发行方案中应明确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价格没有事先确定,而是在发行过程中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确定,则应说明发行价格的确定办法。 (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比如是否区分一般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否有设立年限、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要求。 (5)股份锁定安排。股份锁定期的设定,使发行的股票能够分批流通,有利于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但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股票的流动性。 (6)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 (7)路演安排。路演是公司推介股票的行为。通过路演,企业可与投资者直接沟通,提高股票发行的透明度。发行方案应说明路演的场次、网站、时间和地点等。 (8)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等),增加发行的透明度,指导投资者申购,促进发行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2.如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司股票发行方式有: 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4.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如何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拟上市公司领取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即可与交易所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宜。不同的发行方式下,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细微的差别,依时间顺序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准备和报送发行申请资料、文件; (2)申请股票发行; (3)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4)发行结束后领取新股发行结果; (5)申购资金的验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不需要此环节); (6)参与摇号抽签(不同的发行方式略有不同); (7)刊登新股发行结果; (8)准备办理股份登记及股票上市申请资料。 发行结束后,拟上市公司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变更公司注册登记; (2)上市申请; (3)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4)签订上市协议书; (5)在股票上市前五日刊登上市公告书; (6)上市首日参加上市仪式。 5.什么是路演? 路演这个词源自于英文"Road Show"。简言之,路演是一系列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总称,根本目的是促进股票成功发行。路演过程中,企业及保荐机构在主要的路演地对可能的投资者进行巡回推介活动,加深投资者对即将发行的股票的认知程度,并从中了解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发现投资需求和价值定位,确保股票的成功发行。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