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0-17 16:32:51 中国法院网讯 (张冰洁) 通过居中介绍帮助他人用支票换取现金,成为一些人的牟利手段,然而这种行为却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的相关规定。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他人介绍用支票换现金的非法经营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从某三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现金,分别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间、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间以及2011年4月11日,非法收受该三家公司的转账支票,交给张某某、黄某(已判刑),通过北京多家公司的账户为该三家公司提供的48张转账支票共计2552.2281万元套取现金,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6月18日,张某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