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现金获刑
7月4日上午,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吴东明心存侥幸,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现金6000元,够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吴东明到岑溪市义洲大道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广场支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处取款,发现该自动存取款机内有1张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吴东明便分3次从该银行卡内领取存款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东明通过朋友退赔了被害人陈某凤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名义领取别人遗失的信用卡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