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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4-02-07    作者:赵虎律师
作者 赵虎 律师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交通事故的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一些特殊车辆身上,比如装载机、拖拉机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上路行驶什么法律风险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3年4月1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口,袁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械车有南向西行驶时,适有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小型普通客车前部撞到轮式装载机械车右后部,造成两车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袁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任。另查,袁驾驶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械车系张某所有,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袁某与张某之间是车辆借用关系。因为协商不成,李某把袁某、张某起诉到通州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张某提出:本案与自己无关,自己于好心把车辆借给袁某使用,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为袁某自己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袁某自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则认为:张某作为车主有义务给车辆上交强险。张某没有给车辆上交强险,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张某谁说的有道理,谁的说法才符合法律规定呢?如果张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又应该如何来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让我们结合这个案例来说吧
张某是车辆的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车辆所有人有义务给上路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所以张某就是以上法律规定所讲的投保义务人。如果张某没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自己开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话,应该根据该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张某允许别人把车辆开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需要根据当事人要求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驾驶车辆的司机(袁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车主没有给车辆上交强险而上路,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首先要承担类似保险公司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只不过在出借车辆的情况下由车主和车辆司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起到类似交强险的作用
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利益,促使车辆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根据这个规定,一是车主借口自己不是司机来逃避赔偿责任,二是因为车主和侵权人(实际驾驶车辆的司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车主、侵权人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考虑责任比例先进行赔偿,之后再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增加了车主、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尽管张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然判决张某与袁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不过就因为没有给车辆上交强险,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们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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