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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5)
发布日期:2013-04-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以自己名义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5]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6] 杨俊华 卢国伟《责任主体为车辆支配人及营运受益人》,载《人民法院报》200488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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