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2)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被告田影是皖ST0648号“奥拓”牌出租车的车主,2005年4月16日,田影的雇佣司机张锦璞未经田影同意,私自将出租车借给其朋友李辉使用。同日20时20分,李辉违章驾驶该车沿S307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48km+530m处时,将刘保全撞伤,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1天,花去医疗费45060.90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辉违章驾驶皖ST0648号超速行驶,致原告刘保全受伤致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田影系皖ST0648号“奥拓”出租车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70%。被告李辉系车辆借用人,应与车主田影对原告的赔偿负连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观点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出借、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在机动车辆管理或者对借用人、承租人的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也要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五:
(四)车主如何承担责任
车主就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如果车主不是司机,则发生事故时,车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对此,目前在实践中有四种做法:
⑴车主仍承担垫付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有这样的案例。
⑵认为车主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一起案例中,车主将车借用给他人,进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起诉车主和借用人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只让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裁定驳回了行人对车主的起诉。
⑶车主应当与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前面提到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案例就是这种观点,该案原告起诉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法院判决除了确认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外,还判令车主与驾驶员就保险赔偿之外部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实际上认为《道路交通法》第76条中的“机动车一方”就包括车主和实际使用人。
⑷根据车辆的运行支配关系和经济利益情况,由车主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的答复是这个观点。
⑸车主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的统一意见是这个观点。
车辆无偿出借人的归责原则分析
摘 要:本文对事故车辆无偿出借人所可能适用的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公平原则和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进行分析并逐一否定,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无偿出借人的责任。
关键词:出借车辆 过错责任
问题的发现。A将摩托车交由B充电,充电后B到A的办公室(多人合用)抽屉中拿摩托车钥匙后于晚上十一时驾车外出,撞C致十级伤残,经治疗花费各种费用5万元,C于是诉到法院,要求A和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讨论中,有三种意见:一是B属偷用车辆,理由是B未经A同意,私自到A 办公室拿到车钥匙后驾车外出发生事故,A不知情,也没有过错,应该不承担责任;二是B属偷用车辆,但A对车钥匙保管不严,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三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A举证证明B是偷用,由于A不能证明B是偷用车辆,在没有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应认定B属借用车辆,A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确定是偷用还是借用车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仅仅讨论即使是在借用(无偿)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是否负有责任并如何确定的问题。
车辆出借人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虽然未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可供反复使用的审判经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年《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和1994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已分别明确了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一沿袭已久的审判经验受到了挑战。在审判实践中也产生不同看法,有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必要。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此作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