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除非前述情形不续签,否则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这种因为不续签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对此,如果是2008年以后才进入用人单位的,直接根据入职的年限折算即可,这个并不存在争议;如果是2008年以前已经入职的,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予计算?对此,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此种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是不能作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补偿规定的,但如果用人单位自愿支付的除外。
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不适用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