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在实践中存在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入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第一阶段:从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劳动者应得的的经济补偿金应参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即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
第二阶段:从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劳动者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