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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07-27    作者:林姜律师
 小刘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行政主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1日到期,公司于2010年7月1日通知其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小刘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八个月,要求公司支付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公司有权不与其续签,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公司保持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或是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的,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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