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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辩护成功争取判轻刑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金某购买赃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1年1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被告人涉案金额不大,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购买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小,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被告人并不是汽车行业的专业人士,作为普通人,不可能很清楚所购买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是多少,所购买车辆只是自己使用,并没有将涉案车辆出售,实际上并没有因本次犯罪行为而使被告人获得任何的非法利益,反倒亏损了,被告人最后也成为“受害者”,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已经降到最小。 二、被告人没有获利,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首先,被告人并非职业犯,只是在受诱惑的前提下,一时贪念心起,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并非主动积极的要购买赃车,而是经不起诱惑才触犯刑律的,这应与积极主动购买赃车有所不同,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被告人购买车辆后自己在用,并没有倒卖,也没有任何影响车辆价值或使用价值的恶意毁损行为,故被告人犯罪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较轻,从而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不大。 三、被告人能向司法机关坦白、如实地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四、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在本案犯罪之前,无其他任何劣迹。被告人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一直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支撑家庭,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贪图便宜。加之法制意识淡薄,年轻且缺乏社会经验,在突如其来的诱惑下,没有把握好分寸,也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事实上,被告人对家庭有很强的责任感,其小孩还需要作为父亲的被告人来抚养。因此,从本质上说,被告人具有很强的改造性和塑造性。 综上,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加之被告人是家里的顶梁柱,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被告人出事后,家里没有了经济来源,父母生活非常困难。何况,家里的孩子也需要人照料,若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使其能照顾父母、孩子,这样既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也与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相吻合。同时,相信被告人也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人性关怀,吸取教训,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再也不干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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