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帐凭证是否能够取代借条?
案情介绍:
柳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吴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遂向柳某借款计人民币6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之后又分别向柳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16万元,共计借款47万元,但除了之前的6万元借款吴某向柳某出具了借条外,其余款项均从柳某银行帐户中转入吴某银行帐户中,吴某未出具借条。鉴于,事隔多年,吴某并没有还款意思,柳某只得将吴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吴某只承认向柳某借款6万元,其余的款项均予以否认,其辩称:后续几次划款系柳某对其借款的还款,之前其也曾出借给柳某41万元,柳某通过银行将借款归还给我,我已将借条销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原告柳某6万元的诉讼请求,对其余款项均未支持。
律师分析:
在目前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有银行划款凭证但无借条,同时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处理往往不认定划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有借贷关系,并驳回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所依据的理由是,银行划款的用途是多样的,可能是基于合同义务,如支付货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又比如债务人将借款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归还给了债权人,债权人收到款项后将借条销毁,此种情况也是符合常理的,从表面上看债务人手中有划款凭证,但并不能据此向收款人主张债权。
但笔者认为法院的上述判决还是值得商榷的,并不能很机械的一味这样下判,还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予以公正判决,如可采取“测慌”的方式予以甄别真伪,又或如被告在法庭中辩称之前曾有借款关系,如今的银行划款系还款,此时法院应主动审查之前是否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如借款为大额资金可要求被告提供资金来源、取款或划款凭证等证据,被告如举证不能,则应推定原告划款的行为就是借款,并判定被告败诉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