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工作的是否能够确认劳动关系
申请人周娟生于1961年4月3日,自2004年8年即在被申请人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一致未签订劳动合同,保洁公司也未给周娟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5月26日,周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来在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纠纷,保洁公司认为:周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经超过50岁,已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保洁公司的观点,本律师作为周娟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并未做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但这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很多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2007)行他字第6号以及(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认为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受聘于现单位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周娟自2008年开始,即在被申请人从事有偿劳动,尽管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最终,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周娟由被申请人招用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未领取退休且持续工作,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