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自己非真正机主的真相转卖他人号码的行为认定
隐瞒自己非真正机主的真相转卖他人号码的行为认定
——王X、方XX诈骗案
关键词:诈骗非法占有非法过户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9年4月14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方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6集(总第71集)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机主身份证,将原机主的移动号码非法过 户到自己名下,并卖给他人,获取利益,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在移动公司办理业务时结识了该公司员工即被告人方XX, 方XX利用工作之便从移动公司内部电脑系统查得14个号码的机主资料信 息,伪造了 14张与机主资料相同的假身份证。而后王X分别持上述假身份证 到移动菅业厅,将原机主的移动号码非法过户到自已名下,并将其中的4个号 码卖给他人,获取利益。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理由: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自己非该号码真正机主的真相,使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购买此号码,骗取他人财物,当原机主取回号码,被害人 便不能使用从被告人处购得的号码,造成被害人损失,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
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