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自己抵押给他人的财物的行为认定
窃取自己抵押给他人的财物的行为认定
——孙XX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抵押债权人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5月10日 【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 年第3辑(总第41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自己抵押给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
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XX通过曹X,向曹X同宿舍的郝X借钱,并将自己的VCD影 碟机作为质押物交给了郝X。郝X将该影碟机锁在了自已的床头柜中。被告 人孙XX因曹X上夜班借宿于曹X处。次日上午,被告人孙XX趁郝X外出 之机,用一铁片将郝X存放VCD影碟机的床头柜撬开,盗走该VCD影碟机, 又顺手盗走1部手机。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裁判理由: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 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的客体除了财产所有权外,还应包括与财产所有权有 关的其他财产权利。质权人虽然对质物不享有所有权,但享有在债务人到期 不能淸偿借款时,将质物变卖优先受偿的财产权利,该种担保物权应当受刑法 的保护。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受害人外出之机,秘密窃取其抵押给受害人 的财物,另盗取他人的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