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提货凭证的行为认定
窃取提货凭证的行为认定
——龚X盗窃抗诉案
关键词:盗窃提货凭证诈骗罪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5月17日
【抗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袭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7 辑(2004年刑事专辑)
裁判规则:
提货凭证的任何持有人均可到规定的地点,提取与提货凭证上金额等价 的货物。窃取该提货凭证后,即取得了提取货物的支配权、处分权,符合盗窃 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从其单位窃得总计面额为20万余元的3000张月饼预约券。随 后,被告人将窃得的月饼预约券藏匿于暂住地,后陆续销赃150张,得赃款人 民币8000余元,其余由于被害单位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而被查获。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月饼预约券,实质是提取货物的凭证,任何人取得该提货凭证后均可至提
货凭证上标明的专卖店、柜,提取与提货凭证上金额等价的月饼。被告人采用 秘密方式窃取该提货凭证后取得了提取货物的支配权、处分权,其行为符合法 律关于构成盗窃罪的要件,应认定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单位发现失窃后及时采取了有效措 施并报案,使被告人未能最终实现对绝大多数被窃物品的占有,这是由于被告 人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的,系犯罪未遂,但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总数额的认定 及罪名的构成。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