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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掉包的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他人钱款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采用掉包的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他人钱款的行为认定
——李xx、王xx、陈xx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秘密窃取诈骗盗窃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泉刑终字904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1118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丨李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王xx、陈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4(总第58辑)
栽判规则:
实施欺诈手段让被害人拿出钱来作为做法事的一种道具,在被害人未
发觉的情况下进行掉包,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两原审被告人假借有事与被害人搭讪并谎称认识算命先生,然后带其找 到了佯装成算命先生的上诉人。上诉人欺骗被害人说其丈夫在近期内将会遭 遇车祸,要求被害人将人民币1500元交给他放入其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 中,让其做法事”方能免灾,上诉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做起法事”,上诉人、两名原审被告人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将塑料袋掉包,后让被害人带走了 一个未 装钱的塑料袋。三人用同样手段,拿走另一被害人人民币10600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虽有实施了欺诈手段让被害人拿出钱来作为做法事”的 种道具但该款并未交给上诉人而仍是放在被害人跟前,被害人并未对款 项失去控制。而上诉人则是在被害人未发觉的情况下采用掉包的秘密窃取方 式取得该款,即上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只是手段行为,而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 才是目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假装做法事的过程中, 取调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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