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肉X暴力千涉婚姻自由案
关键词:公民婚姻自由婚姻自主权明知强迫
【案 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审判法院】伽师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刑初字第93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1月11日
【自诉人】阿斯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肉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明知他人不同意与其结婚,仍强行将他人带到外地,强迫其同意与之结 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的父母和自诉人的父母商定让自诉人与被告人成亲,但在被告人 的父母给自诉人家送去了礼品时,自诉人不同意与被告人结婚,退回了礼品。 在自诉人外出途中,被告人伙同他人用摩托车、汽车强行把自诉人带到外地, 强迫自诉人同意与被告人结婚。在实施强抢过程中,自诉人的腿被摩托车排 气管烫伤,致轻微伤。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裁判理由: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被告人明知自诉人不同意与其结婚,仍伙同他人强行将自诉人带到外地,强迫
其同意与之结婚,其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第一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