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的认定
绑架罪既遂的认定
——俞XX绑架案
关键词:绑架勒索财物诱骗主客观要件既遂犯罪中止
【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4集(总第63集)
裁判规则: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诱骗的方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且实施了向被害人 家属勒索的行为,已完成了绑架罪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既遂,后 因害怕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将被害人安全送回是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而非 犯罪中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因其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顿生绑架勒索财物之念。其以送被害 人上学为由,将被害人诱骗上车,并在驾车到他处途中,通过电话,以被害人相 要挟,向被害人的父亲以“借”为名索要5万元。之后,被告人出于害怕主动 放弃继续犯罪,驾车将被害人送回,并出资雇三轮车将被害人安全送回学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绑架罪既遂,对其应如何量刑。
裁判理由:
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诱骗的方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已然完成了 绑架罪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实质性侵害,且实施 了向被害人家属的勒索行为,足以认定构成绑架罪既遂。其后被告人不再继 续勒索财物,将被害人安全送回的行为仅是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而非犯罪 中止。对于量刑方面,因被告人自动放弃获取赎金、将被害人安全送回,未对 被害人造成身体、心理上的伤害,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手段、情节、危害后果较 轻,故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 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綁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