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赔偿的司法实践
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许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对提起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证据等还是存在很多疑惑,由于对判例以及取证的不了解,常常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遭受婚姻中由过错方带来的精神痛苦后,还要承受离婚带来的财产上的损失。京创律师带您了解离婚过错赔偿的一些司法实践,以便当事人维权。
首先,应当注意离婚补偿金与离婚赔偿损害的区别。离婚补偿金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协议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补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的夫妻间生活水平的差异,保证收入低的一方离婚后的基本生活,不以对方过错为前提。
而离婚过错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应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即有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以因离婚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过错方因与人同居而用共同财产支出的费用等。而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数额的确定非常复杂。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采取统一的量化标准,法院判决 要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婚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否认了姘居、通奸的离婚损害赔偿。许多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拿着拍到的对方与人通奸的照片要求损害赔偿,但实践中这种照片只能作为要求离婚的依据。因为同居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和持续性的关系,同居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比较难证明,实践中,居委会、邻居等证人的证言一般可以作为证据,再者,如果对方与他人同居已生育子女、或者夫发现子女是配偶与他人所生的情况,都可以直接作为对方有过错的证明。另外,离婚赔偿的双方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此类案件,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关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过错方的亲属、朋友帮助实施的,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向婚姻过错方提出;但无过错方可另案起诉帮助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人请求赔偿。家庭暴力的举证相对容易,关键是每次家暴发生时,要及时形成或取得证据,比如110出警记录、司法鉴定结论、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居委会、妇联的接待笔录等,都是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被遗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她)的近亲属可以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然后以监护人的身份代表被遗弃人提出离婚诉讼及损害赔偿。
除婚姻法46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一律不适用损害赔偿。实践中常见的案例有,女方自行打胎,男方以损害自己生育权和知情权的理由要求离婚及损害赔偿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三中已明确规定这种情形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要注意,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法院判决离婚后,可在一年内另行起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