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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备案的互换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聂晓东律师
 
  编辑同志:
  我和赵某是同村不同组的农民。为耕种便利,2009年4月,我和赵某签定了《互换承包土地合同》,并互换了土地。今年9月,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我和赵某互换承包土地未向村民小组备过案,故我们的互换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我和赵某各自耕种由各自村民小组发包的土地。我和赵某不同意,甲组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我们签定的《互换承包土地合同》无效。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李军
  李军:
  为方便耕种,农户之间协商自愿互相调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要注意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应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您与赵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只是没有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您与赵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互换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虽然不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力的必要条件,但流转合同备案对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土地土地流转秩序,化解产生的纠纷,维护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土地流转要规范行事,避免不利因素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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