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会综合情况予以实际对待
案件介绍:
原告王某于2010年6月17日进入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一职,双方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且王某也签收了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员工手册》。后被告xx公司认为原告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的违纪行为,并且有旷工现象,于是于2010年9月1日依据《员工手册》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当日发布了公告。随后又于2010年9月2日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辞退决定告知了王某。后王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以及后来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针对本案,企业之所以设置行政岗位,是因为有许多的工作需要由行政人员从事,因此行政岗位在企业内部是一项较为重要的岗位,在王某离职后行政专员一职不可能长期空缺。当上海xx有限公司得知王某于2010年9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之后,获悉王某在该次仲裁中陈述的理由是“上海xx公司未说明理由将其辞退”,此时上海xx有限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王某不愿意再回上海xx公司上班,因此上海xx公司当然需要另行录用他人接替王某的工作,事实上也确实先后录用了案外人刘xx从事行政工作,因此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现,也不具有现实意义,法院对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上海xx公司应该支付王某的赔偿金。
周红山律师提示:
作为劳动者来说,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选择支付赔偿金。但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会面临执行的困难,因为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实际招聘了新的代替员工。(上海 周律师 1512105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