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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建筑工程款仍然需要正常支付
发布日期:2014-01-02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破产 建筑工程款仍然需要正常支付
案例
2012年628日,号称由香港华信通信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20亿元的3G手机生产项目——上高华信通信产业园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0121010日上午10:00在上高依法公开进行现状拍卖,破产企业全部资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得4488.3万元,欠债大约9789万元,该债务的48%为财政、土地部门的债权,还债率约为46%
2012年10月11日才知道破产企业拍卖具体情况的XXX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高华信通信产业园项目部陈总经理,带领一帮部下和积分项目的垫资人找到律师,陈述其困境,若按债权46%清偿,损失千万,项目部及其相关垫资人将全部限于绝境。为此,委托本人与清算组几十次反复沟通交流,当事人的债权被确认为别除权,全部得到清偿。
 [析案]在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是否享有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的受偿位次?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法中一般称为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成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占有和管理,并由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但是,对于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直接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就该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并在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偿之前随时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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