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饰工程合同虽无效,仍需要支付相应工程款
装修装饰工程合同虽无效,仍需要支付相应工程款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xx公司(承包方)。
被告:上海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包方)。
【案件介绍】
2007年8月,原、被告口头达成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天宝路×号xx室办公室。嗣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07年10月8日入驻上述办公室。在施工期间及完工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52,610元。随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2008年3月26日,原、被告补签《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口头约定、以决算审计为准。但是因为原、被告双方无法就原告已做工程量的工程款达成一致,经过原告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了审价鉴定。
沪港公司出具了审价报告,结论为:1、无争议工程造价为151,596元;2、有争议工程造价,⑴防水涂料和毛地板防火漆工程:被告主张原告实际并未做,该争议工程造价为1,125元;⑵阳台定制铝合金门、隔墙及家具打磨工程:被告主张费用为其自行支付(附发票和收据),该争议工程造价为6,296元;3、垃圾外运工程造价为564元。沪港公司鉴定人员出庭时表示,补充报告是重新制作的报告、以补充报告为准。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因原告不具有装修施工资质,其与被告事实上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为无效。但是,鉴于系争工程已投入使用,可视为工程已竣工,原告可请求参照原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因为经过工程造价,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应为154,663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52610元,因此被告需要再支付余款2,053元。至于原告认为虽然被告支付了152310元,但是其中24380元是被告支付原告代购家具的费用。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装修装饰工程案件是法院审理所有案件中份额比例较大的一种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双方是否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格?工程承包的方式是什么?实际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是否存在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实际是否投入使用等。在我代理的工程案件中,多次出现承包单位实际上是不符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的,并没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导致了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方是不需要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工程质量合格的或者发包方实际入住使用的,仍需要支付相应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