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三十万后“躲猫猫” 出借人诉还本付息
借款需谨慎,催收需及时。借款人在借款三十万之后竟玩起了“躲猫猫”,出借人在多方寻找无果后诉至法院,又因已过保证期间而致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去年朱律师代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年1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熊某、张某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杨某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1年3月20日,被告熊某、张某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蔡某借款3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2年3月2日前还清,被告杨某在借条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熊某、张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甚至躲避不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熊某、张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之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转账凭证为据,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以确定。被告熊某、张某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熊某、张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按照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被告杨某在本案中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原告主张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