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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4-01-01    作者:李世泽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包括非金融法人之间的拆借行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如下区别:
    1
、主体。

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法律关系,借款人和贷款人特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多方法律关系, “借款人”特定,“存款人”不特定;
2、对象
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是贷款人的合法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不仅仅是个人的合法资金,也涉及到投资;
3、形式
民间借贷表现形式为借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表现为股票、债券、彩票等。
4、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率或回报率由“借款人”预先制定,不需要和不特定投资人约定。
5、用途
民间借贷一般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用于货币的经营或投资,以营利为目的。
6、信用
民间借贷是建立在双方信任或兼有经济利益基础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完全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上的。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成的债务通过刑事程序追赃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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