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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3-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知识要点:

(一)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可谓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另一表述。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三)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一般包括刑法或相关法律中的解释性规定、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的解释和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仅限于第三种。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做的解释。

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1)刑法解释的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与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立。

(2)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3.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但要善于辨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

(1)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常见的扩大解释的例子如下: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抢劫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等);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

特殊自首中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解释为包括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人);

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并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例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5)补正解释: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相关法条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知识要点:

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2.基本内容:平等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要点:

1.基本内容: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表现特点:

(1)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2)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定起绝对决定作用。

(3)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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