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余时间做兼职单位有权说不吗
■昼做保安夜当服务生 影响工作险被开
■周末兼职授课做家教 合同教师被警告
■年休假兼职葬礼司仪 被警告下不为例
“我白天做保安,晚上去某剧场兼职做服务生。经理发现后,说要开我,合理吗?”“我是一家学校的合同制教师,周六日兼职做家教,主管副校长‘提醒’我以后不许再做了,合法吗?”“我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主管,年休假期间兼职葬礼司仪,领导发现后不仅扣掉了我的季度奖,还警告说,下不为例。我做错了吗?”……最近,不少读者来信来电咨询,利用业余时间,包括晚上、周六日乃至节假日做兼职,单位是否有权制止。
随后,记者就读者的咨询情况,进行了整理,并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咨询了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张建徽。
[案例一]
昼做保安夜当服务生 上班时打盹差点被开
“您好,我是一家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前几天,因为在值班的时候打盹,恰好被公司经理看到,当时他就批了我一顿。后来他知道我晚上总去某剧场兼职做服务生,遂警告我,再发现我去兼职,就把我开了。这合理吗?”小于今年21岁,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他们的工作实行三班倒,时间分别是早8点至下午4点,下午4点至夜里12点,夜里12点至早8点。其中,小于和两位同事每隔一两个月会轮换一下时间。
上个月,轮到小于上早8点至下午4点的班。由于平时养成了晚睡觉的习惯,下班又早,小于总感觉时间好像白白浪费了,同时由于自身工资不高,他总琢磨着再干点啥,也好挣点外快。后来,经老乡介绍,他晚上到一家剧场做服务生,工作时间是晚上9点到夜里12点,兼职所得基本上和工资收入差不多,有时还多点。
做了兼职后,小于通常是凌晨1点左右回到宿舍,往往凌晨3点左右才能真正睡着。开始的时候,他还能坚持,时间一久,他有些扛不住了,白天上班期间经常打瞌睡。于是,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点评:
日常兼职影响工作 单位依法有权炒人
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从性质上来讲,兼职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判断劳动者与外单位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
这主要看员工兼职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及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所兼职单位的主要业务内容这三个方面。
本案中,剧场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小于定点于晚9点至12点在剧场工作,受剧场关于工作时间制度的约束;服务生工作也是剧场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以认定小于与剧场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小于在外兼职,不能保证自己的休息时间,导致上班打盹。鉴于其工作岗位是保安,上班打盹可视为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公司经理已经要求其不得再从事兼职工作。这种情况下,如果小于拒不改正,公司是可以与小于解除合同的。
[案例二]
周末兼职授课做家教 合同教师遭单位警告
“您好,我是一家学校的合同制教师,平时我认真备课、授课,学生们都很喜欢上我的课,考试成绩总体也不错。可就因为我周末到一些辅导机构兼职授课,偶尔做做家教。上周,我们学校的教务副校长找我谈话说,再发现我做兼职的话,就和我解除合同。”冯女士告诉记者,“我丝毫也没有影响自己的教学呀,其实周末兼职授课,能够使我对相关知识点更熟练,更加了解学生对这些问题的掌握情况,对我平时讲课还有帮助呢。为什么就不让做呢?”
与冯女士遭遇相似的郝先生则已因此被所在公司解除了合同。郝先生是一家知名培训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由于不属于“教师”系列,郝先生并未在公司的辅导班中代课。为了增加收入,他经常利用周六的休息时间,在另一家机构的家教部兼职。“其实,我的兼职跟公司的业务完全不冲突,我也丝毫没利用公司的资源和优势,怎么就不行了呢?”郝先生对自己被解除合同一事一直耿耿于怀。
■点评:
周末兼职能否被炒 看单位制度及合同
本案中,冯女士偶尔在外做家教,时间不固定,不受培训机构的管理,应当视为培训机构购买了冯女士的讲课服务,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适用该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学校制度禁止教师在外兼职,则学校可以与冯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则不能与冯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郝先生,与冯女士一样,其与所兼职的培训机构建立的也是劳务关系。所不同的是,冯先生的本单位是公司,这就还要看郝先生在本单位的岗位性质。如果郝先生是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果只是普通职工,就要看本单位有无关于禁止兼职的规定了;如果有则可以解除。[案例三]
年休假兼职葬礼司仪 主管被警告下不为例
“年休假期间兼职也不行吗?”武先生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项目主管,由于职业原因,他一直对自己的口才比较自信。在入职该公司之前,武先生曾多次帮朋友做婚礼司仪。从今年7月开始,经朋友介绍,他开始接触葬礼司仪这一行。见得多了,他也想挑战一下自己,于是,在上个月,趁着年休假的机会,他终于迈出了做葬礼司仪的第一步。
经朋友推荐,休假期间,他做过两场葬礼司仪,不巧的是其中一场,他的一位同事也出席了葬礼。休假刚结束,公司经理就专门找他谈话,说扣掉季度奖并严肃警告他,公司不允许员工在外兼职。“让我好自为知,还说下不为例。”武先生很纳闷,“我利用年休假兼职挣点外快,没有影响工作啊,究竟错在哪了?”
■点评:
休假时兼职能否被辞 看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本案中,武先生在外做司仪,时间不固定,只是向外单位提供司仪服务,视为与外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但武先生所在公司禁止员工兼职,其在外做司仪的行为可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武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本职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一般是难以接受的。
所以,很多用人单位都规定本单位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如果这个制度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的,就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劳动者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维权提醒
想兼职 先看单位制度
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无非是想增加自己的收入,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靠自己的双手吃饭,本无可厚非。但是劳动者也要分清主次,应当在保证自己本职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业余时间长短等情况从事兼职工作。 为避免自己受到损失,要详细了解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提前了解兼职工作的性质。免得被本职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得不偿失了。(本报记者 周卫法)来源: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