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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现案底应聘失败 要求公开信息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12-25    作者:孙奎律师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许某因网上有治安拘留案底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遂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该案底信息。12月1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公开案,判决被告灵宝市公安局对许某有关案底进行信息公开,以确认原告许某是否受过行政处罚。
  今年4月,许某到一家单位应聘,试用期满后被告知网上有其治安拘留案底,不予录用。许某感到吃惊,立即到其居住地郑州市某派出所进行查询,结果显示一条信息,称其2007年9月3日被灵宝市某派出所予以治安拘留。郑州市某派出所发现此条信息后,当场强制给许某进行了高危人员信息采集、建立暂住人口高危人员信息档案。
  此后,许某先后三次前往灵宝市某派出所查询、办理无违法犯罪证明。灵宝市某派出所拒绝承认公安网上有治安拘留信息案底,并以许某存在违法事实为由拒绝办理无违法犯罪证明。6月22日,许某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告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但灵宝市公安局一直未予回应。8月6日,许某又当面向灵宝市公安局提交申请书,被拒绝签收。8月7日,许某再次通过EMS快递方式向灵宝市公安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但灵宝市公安局一直未作任何答复。无奈之下,许某于9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灵宝市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涉及许某的权利且对许某公开后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许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灵宝市公安局以书面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方式公开许某殴打他人的治安拘留案底及案情经过、处理结果、不予处罚决定书、调解书及原告签收的送达回执证明等信息。
  (聂全国 赵晓庆)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灵宝市公安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许某于今年6月22日正式向灵宝市公安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而许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许某的权利且对许某公开后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灵宝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其不作为侵犯了许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许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并依法予以支持。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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