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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之送达
发布日期:2013-12-18    作者:孙新律师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之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送达的,视为直接送达。公检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较为重要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通常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对调解书就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必须自愿,而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书说明当事人“不自愿”。法律||教育网
  3、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只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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