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国法制发展进程
摘要:中国法制发展进程艰难曲折,法观念的更新是中国法制之前提。依法治国, 实现法制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标志。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历史的必然。法制现代化既包括观念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还包括操作的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首先必须实现三个价值层面的取向:义务转向权利,制度层面规范政府行为,操作层面的公正合理程序。
关键词:法制;依法治国;法观念;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
一、中国法制之回顾——寻求探索
对我国来说, 实行法制不仅是治国的方略和根本大计, 也是实现法制社会的方向和途径。然而,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是一项宏伟而长远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它不仅需要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的努力, 同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 才能最终实现和达到。法制的目标并不是一开始就十分明确的,而是随着国家决策层对法制问题认识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的。中国的法制改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起步的,其最初主导思想是恢复和加强民主与法制,带有一种总结经验教训和历史反思的特点。
早在鸦片战争之前夜,开明的官僚士大夫痛感祖宗之法弊端百出,严重束缚人们的头脑手足,因此,龚自珍、魏源等人著文赋诗,表达改革清朝法制,赞美西方民主的呼声。清朝统治集团内部,部分倡导“洋务”的大官僚集团,提出“中
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法制上力求引进某些西法。
20世纪初,改良派之康有为、梁启超诸人,广泛宣传资产阶级法治学说,进而清末修律,执行“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宗旨,将中国的法制改革与西方法律较为全面的连结起来。至此,传统的中华法系解体,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此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主张全面移植西法作为改造中国法的出路。
中国社会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于1949年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封建专制统治的根深蒂固和对西方法律的排斥及错误理论的导向,使国家的法制建设不断受到冲击,进而发生了“十年动乱”。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的确立,揭开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序幕。20世纪九十年代,我党提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百年中国治国方略的新发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里程碑,也是社会进步与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我们党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大任务务。
二、中国法制之前提——法观念的更新
在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过程中,法观念的更新是重要的思想前提。这既得益于西方政治文化法律知识的进入与传播,更有赖于一大批站在历史潮流前端的先驱者,经他们的探索传播,打破了传统观念,提出“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洋务派的“中体西用”,改变了盲目排外的闭关锁国状况;由维护“三纲”转向批判“三纲”,表现了一种新的伦理道德的萌芽,对于政体与法制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由“君权神授”到改良派的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是中国近代政治与法律观念演变的重要转变;由以人治国的“为政在人”,到民主共和的以法治国;由义务转向天赋人权的权利追求;由司法与行政不分转向司法独立;由重农轻商转向重商恤商;由以刑为主转向诸法并重等等。上述法观念的更新,是近代中国社会剧变的反映,是新的法文化思潮的产物,也是促使晚清修律与司法改革的思想动力。
当历史的脚步迈入20世纪的八十年代,中国人民又经历了一次法观念的更新:从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转向法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从“政策万能”转向依法治国;从法律虚无转向法律权威;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从权力服从转向法律服从……没有这一次的法观念的更新,就不会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纵观百年中国法制,我们可以说,新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司法改革的进程,首先依赖于国人在法观念上的更新与转变。
三、中国法制之总结——挫折与希望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思比(Amold.J.Toynbee)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论证说: “19世纪是英国人的世纪,20世纪是美国人的世纪,21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
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回顾中国法制所经历的惊涛骇浪,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虽然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遭遇过失败与顿挫、希望与幻灭,但由于符合世界历史发展潮流,适应中国民心之所向,因而是任何落后顽固势力也不可阻挡的。因而我们可以对未来的法制建设充满信心。
回顾中国法制,使我们深感国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制观念更新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广大的社会成员依旧留有传统观念的束缚和沿袭已久的习惯的社会基础,阻碍着新的法观念的迅速扩展,因而也决定了我们今后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缓慢。回顾中国法制,使我们惊觉历史有时确有相似之处,尽管并非简单的重复。我们应对中国法制进行认真的总结与反思,全面认识和理解其变革的原因、主要的成就、发展的趋势、经验与教训,从而把握中国法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规则性,这对于具体研究法制改革进程、路径和操作问题大有益处,使我们在建设21世纪中国法制的过程中,更具有主动性和科学预见性。
四、中国法制之未来——法制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经过百年的上下求索,中国的法制日趋完善完备,在当今开放的世界环境中,人们经常用渐进性改革一词描绘中国的经济改革,这也同样适用于对法制改革特点的描绘。如何汲取他国的法律制度精华,使我国的法制成果融人到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之中,是我们今天所面对的课题。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准的重要标尺,它包括观念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和操作的现代化。没有这三个层面的现代化,所谓‘法治’就是不完善的。
如果说在历史上的昨天,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还不十分明晰,那么当历史的车轮驶过百年,当我们迈进21世纪的时候,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则非常明确,这个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实现“依法治国”。具体来说,中国法制现代化有赖于三个价值层面上的取向:
1.法观念层面上的义务转向权利
中国传统法的特色之一,就是观念上强调义务本位。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法,“义务本位”为贯穿始终的法律原则。皇权至高无上,庶民俯首称臣,统治者强化权威、服从和履行,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当中,法同于刑,等于镇压,法就是暴力、惩罚、强制和专政,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少权利性规范,忽略和蔑视人的尊严,平等和独立。
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国民的观念中仍然有“权威”和“特权”的烙印,重“权力”而轻“权利”,讲义务不敢讲有偿。对于权力制约问题,由于理论上一直不愿望承认传统不良政治根本上根源于运用权力的人的本性弱点,以至于对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法律制约权力”等法治思想难于从正面做出有说服力的回答,而经常处于一种被动的应付批判性辩护中。如果说权力是一种政治现象,那么在讲求法制的今天,作为法律现象的权利则要求社会全体成员在法律确定的界线内享有价值选择、行为自由和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它是一个国家,社会中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的体现。只有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权利本位的观念才能真正确立,只有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才会追求全社会的公正和效益,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2.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规范政府行为取向
中国封建社会是典型的政治化社会,政府主宰一切,其核心是“人治”,人存政兴,人亡政息。相对于民间社会而言,政府的力量过于强大,政府又是全能的,具有巨大的权威。这种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及限制,其随意性、失控性则与法制现代化相去甚远。法治的立足之地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 “控权制以防止国家权力压法,毁法为目的;权力制衡以防止政权走向专制为目的。”
历经百年法制之后的中国,已完全脱离了司法行政合一的框架,但政府权力无所约束,政策之治代替法律之治仍有遗存,尤其在经济领域更为显著。新的市场经济需要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调控政府权力的运用。法制现代化的重心,应从旧有体制下偏重政府体系完善和强化政府权能的立法,转到规范政府行为和发展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上来。因此,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政府依法行政,在市场经济中扮演公正的“裁判员”和“经济警察”,都需要法律制度层面的规范和调整。
3.法律操作层面上的公正合理程序取向
公正合理程序又称程序正义(正当程序),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立法中作为法律原则将其确定下来。正当程序是权利的重要保障,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英美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即为此意。正当程序又是权力的必要制约和限制,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
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一个合理、公正的程序,法律程序的不公正与非理性是导致中国人“无讼”与“耻于诉讼”观念的根源之一。即使到了20世纪60年代, “十年动乱”因排斥一切程序而导致冤假错案无数的恶果。直到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不注重合理公正程序的构建,使得有法不依,法律条文不能落实的问题成为中国建立法制社会的巨大障碍。只有具备合理公正程序要件的法制才能协调运行,合理公正的程序一方面限制了行政官员的恣意和专断,维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方面也给自由选择一个适当的空间,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力。在我国迈向市场经济的今天,价值中立,操作性强的正当程序,是一剂针对目前秩序混乱,制度不力现象的良药,也是中国社会走向法制现代化的最现实的选择。
21世纪正在快速地向我们的世界走来。约翰·奈斯比特在《亚洲大趋势》一书中说过这样一番话:亚洲巨变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发展进程。不论对亚洲还是全球而言,它正一天天逼近。当我们迈向下一世纪之时,亚洲的现代化进程必将更新这个世界。而在其中,中国的发展经历更是一个奇迹。是的,在即将迈向另一个千年世纪的时候,我们大家都在深深地关切着我们的国家社会变革的进程,关切着伴随社会转型而展开的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趋势,也关切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所出现的机遇和面临的挑战。诚然,在这一跨世纪的变革进程中,我们还会遇到许多困惑、矛盾和挑战;但是,我们坚信,当代中国法制变革进程充满着光明的前景,一个具有浓郁中国色彩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必将展现在世界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