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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可以返还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12-16    作者:张付杰律师
购房定金可以返还的情形
在一些大城市比较成熟的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介入到房屋买卖交易当中,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或一致意见后,中介公司一般会要求买房者先交一定数额的定金,即先把要买的房子定下来。如果买房人因自己、卖方或中介公司的原因想退定金,是相当困难的,张付杰律师在处理的案件中,发现定金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中介的隐瞒、购房者的反悔、卖房者的反悔以及双方不能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等情形。在定金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诉讼请求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也有要求返还定金的。当然也有没收定金的。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责任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责任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在处理购房定金纠纷过程中,结合法院的处理惯例,以下情形是可以主张退还(双倍)定金的。
1)如果卖房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卖房者应当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3)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关于价格、面积和数量等主要条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卖房者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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