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恶意拖欠货款,终判还款
伴随着市场化领域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人们置诚实信用而不顾,不断的追求一切向“钱”看,自己得到了经济利益却躲避履行应当承担的债务。今天朱洪亮律师把这个案例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同时,也与各位读者分享一句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蔡某是一家五金金属器材批发站老板,因为人憨厚老实,也积攒了不少老客户,周某就是其中之一。2011年3月,经蔡某与周某对账,两年来周某未支付的价款达58350元,周某当日向蔡某出具欠条一张。后蔡某为了给儿子买房子急需用钱,经向周某多次催要,2012年6月,周某出具付款承诺一张,载明在2012年8月底前保证付清欠款。至2013年元月仍分文未付。期间蔡某多次催讨,周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蔡某才具状于法院。
本律师经分析后认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周某欠蔡某价款58350元,有欠条和付款承诺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蔡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周某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周某除支付货款58350元外,同时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该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