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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保问题
发布日期:2013-12-10    作者:卢天发律师
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保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一是投保人、受益人复杂,或为夫妻一方、或为子女;二是保险种类复杂,有的属于分红险有的带有储蓄性质,若干年后可领取一定款项。对于保险,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投资,特别是在保单数额较大且受益人为夫妻一方时,可能显示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既然受益人特定,就已经确权。离婚时是对现存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购买保险是一种支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种处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两种观点比较,笔者认为另一种观点更为可取,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行为,是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享有,这也符合当初购买保险时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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