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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有其他房产,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汪艳英律师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1110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如下约定:“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XX路房屋归女方所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对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离婚后半年,乙女发现甲男名下还有两套房屋,且该两套房屋均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要求将该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律师观点]

    甲男名下的两套房屋为甲乙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没有涉及该两套房屋,故该两套房屋为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乙女可以举出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漏分的、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同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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