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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孙新律师
上周,婚姻律师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成功处理了一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离婚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因为作为被告的对方当事人陆先生(化名)从结婚一开始就故意隐瞒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收入长达3年,累计30余万元,而女方高女士(化名)对此始终不知情,但在本律师在起诉前详细调查取证过程中被最终发现并在上周的法院宣判中得到了公正的分割。案情大致是:2007年,我方当事人高女士与被告陆先生在原崇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后各自掌管自己的工资卡,被告陆先生在每个月实际收入为2万余元的情况下告知高女士自己月收入只有1万。被其隐瞒的部分则转入了被告陆先生在交通银行的另一个帐号里。3年多的时间里该帐号里的存款已达38余万元。今年夏天,高女士无意中发现了陆先生与其他异性保持了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俗话说:“打官司就,就是打证据。”本律师从接受高女士的委托时起便开始的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在调查离婚财产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工资卡的开户银行与帐号,并在查询过程中发现了频繁与该帐号有资金往来的、被告在交通银行的另一个帐号。掌握了这些证据后,离婚律师在开庭当日向法官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调取被告上述银行存款明细,依法分割离婚财产。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最终法院调查核实了被告陆先生所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作出了公正的离婚判决。本以为通过这场离婚官司只能的到20余万离婚财产的高女士,最终按照法院的离婚判决多得了近一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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